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9月24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2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429-3116807
传真:0429-666157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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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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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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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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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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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锦州20-2天然气分离厂新建危险废弃物暂存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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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环审〔20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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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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