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检查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依据《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11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科联合市执法队以及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企业的自行监测方案制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以及监测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重点包括自行监测方案与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年度报告是否规范、自行监测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规范性。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工作人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要求相关企业认真学习相关管理办法,对照问题认真整改,确保自行监测工作质量。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行动,有效强化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主体责任,规范了排污单位的监测行为。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检查力度,不断提升我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水平,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有力保障,助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责任编辑:云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