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葫芦岛市第一批“无废细胞” 单位的公示
根据辽宁省“无废城市细胞”建设评估指南(试行)和《辽宁省“无废城市细胞”建设评估细则(试行)》(辽环函〔2023〕151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及市直相关部门对全市第一批“无废细胞”创建单位进行了复核,现将拟命名授牌的10个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届满。
公示期间,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接收反映上述单位有关情况和问题的来信、来电、来函。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可附相关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联系电话:0429-3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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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
责任编辑:云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