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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的公告

文章来源:水科 添加时间:2025-01-13 字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要求,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拟对现有入河排污口补办审批手续,现公告如下:
  一、审批范围
  现有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二、审批时限
  城镇污水处理厂于6月底前提交报批材料;工矿企业和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于9月底前提交报批材料。
  三、报送审批材料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建设项目依据文件等材料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
  逾期未完成入河排污口审批仍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云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