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正面措施清单”
一、实施“正面清单”制度。严格遵守《辽宁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建立正面清单环境监管企业名单,除特殊情况外,采用非现场检查手段实施,实现无事不扰。
二、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
三、对同一企业按照跨层级、跨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的要求,利用辽宁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
四、推行“扫码入企”。利用辽宁省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平台执法终端APP完成“扫码入企”行政检查。
五、积极推广“非现场”执法。充分利用在线监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用电监控、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巡查。
六、开展“邀约式”执法服务,引导企业自主开展环保“体检”,点对点预警排污许可到期、数据超标等风险,帮助企业从源头消除环境隐患。
七、搭建生态环境执法领域营商环境服务平台。设立生态环境执法领域营商环境建设服务热线,指导帮助企业合规生产。
八、严格落实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同达制度。在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告知企业信用修复的条件、流程和不及时修复的不利影响。
九、深化“释法说理”执法新方式,在行政检查全过程开展“释法说理”,主动送法入企,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十、实施“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邀请其参与现场执法、案件审议,实现双向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