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清单”
一、严禁委托未取得执法证件人员、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二、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三、严禁执法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企检查。
四、严禁以明示、暗示等方式为企业指定环评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
五、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无正当理由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他非必需人员迎接、陪同检查。
六、严禁接受被检查企业提供餐食和车辆接送等违规行为。
七、不得违规对企业多头检查、反复检查、重复检查。
八、不得对行政相对当事人使用粗俗、歧视性、侮辱性以及威胁性语言。
九、不得向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和行政相对人。
十、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得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
十一、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
十二、不得索要或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十三、不得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责任编辑:刘家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