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擅自改装机动车污染物控制装置违法行为的告知书
广大货车车主,机动车维修单位:
机动车污染物控制装置是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空气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关键作用。近期检查中发现,部分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为追求短期利益或不当使用需求,私自改装机动车污染物控制装置,这一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机动车的排放控制系统,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增加,加剧了大气污染,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作出如下告知:
一、私自改装污染物控制装置的常见违法行为
(一)破坏尾气处理传感器或控制系统:
1.在SCR系统温度传感器上加装垫高螺母、拔出传感器或篡改线路,使尿素喷射系统失效,导致氮氧化物排放超标。
2.在OBD接口安装屏蔽插头、篡改故障码或使用“氮氧化物模拟器”“尿素节能调节阀”等设备,掩盖排放异常,规避监管。
(二)拆除、闲置或改装尾气净化设备:
1.切割、焊接尾气净化装置外壳,为污染控制载体设置旁路;拆除三元催化载体。
2.拆除DPF颗粒捕集器、断开尿素喷射管路或稀释尿素溶液,直接导致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未经处理排放。
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285-2018)规定,所有针对污染控制装置的篡改,都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
二、相关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
1.以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破坏OBD系统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或逃避监管的,不正常使用尿素液,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处5000元罚款,对维修单位处每辆车5000元罚款。
2.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或重型柴油车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物控制装置的,对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处5000元罚款。
3.将违法车辆纳入“超标排放货车黑名单”,限制进入重点用车单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警告或200元罚款。
为了整治“三不两改一黑”问题(不正常使用污染物控制装置、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OBD系统、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OBD、冒黑烟),依据《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定期开展道路联合执法行动及停放地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超标上路行驶的违法车辆及严厉打击擅自改装或拆解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违法行为。
守护蓝天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请携手抵制违法改装,共建清洁美丽家园。
2026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