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 事 人 名 称:兴城市新庆奇养猪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2MA116QAM7X
实 际 经 营 者:张××
身 份 证 号:疑似个人隐私身份信息
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对你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葫环责改(兴)〔2026〕15号)。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向外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限期十五日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依法送达。
附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葫环责改(兴)〔2026〕15号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