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4年8月2日,省厅会同葫芦岛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葫芦岛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调取检验报告、过程数据和检测照片,发现该机构采取非工况法对辽P****6等9台车辆分别开展了检验服务,且未提供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的原因记录及由机构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审核批准的审批记录,该单位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处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案件启示
1.监管部门通过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的频次和覆盖面,建立常态化的监管机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提高机构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慑,倒逼机构守法经营。
2.检测机构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服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检测标准,坚守底线。任何弄虚作假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和声誉损害,得不偿失。
3.社会公众应增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意识,关注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发现违法,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