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公开(2022年)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
(2022年)
目录
第一部分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部门)
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表
一、封面
二、部门预算收支预算总表
三、部门预算收入预算总表
四、部门预算支出预算总表
五、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六、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七、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八、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九、部门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十、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四、部门预算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五、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预算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七、部门预算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方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制定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证发放相关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地方财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相关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地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和民用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地方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本级)
2、葫芦岛市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3、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建昌分局
4、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兴城分局
5、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绥中分局
6、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东戴河新区分局
7、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连山分局
8、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龙港分局
9、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南票分局
10、葫芦岛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第二部分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表(点击链接)
第三部分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节能环保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收支总预算5703.72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601.7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83.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20.51万元,资本性支出2.5万元;项目支出395.35万元。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收支总预算5703.72万元,比上年增加了3858.43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新成立了7个分局,1个执法队,共8家新的预算单位,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都明显增加,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增加3308.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增加357.9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资金增加56.21万元,资本性支出增加2.5万元;项目支出增加133.35万元。
三、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部门运行经费808.6万元,主要是办公费206.28万元、印刷费28.04万元、水费3.8万元、电费17.9万元、邮电费8.1万元、取暖费37.03万元、物业管理费13.4万元、差旅费48.75、维修(护)费76.59万元、租赁费22.5万元、会议费7.41万元、培训费6.2万元、公务接待费1.8万元,专用材料费18万元;劳务费25万元、工会经费61.2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4、其他交通费95.4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65.54万元。
四、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5.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64万元,为公务用车定额;公务接待费1.8万元。
五、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政府采购预算数75.6万元。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 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 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 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减排(款)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项);反映环保部门监测与信息方面的支出,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污染纠纷监测等支出,环境统计和调查、环境质量评价、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等支出,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运行、信息发布及其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