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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本级)2024年度部门预算

来源:财务科日期:2024-01-30

  

  第一部分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本级概况

  一、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二、部门(单位)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一部分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本级概况

  一、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方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证发放相关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地方财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相关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地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和民用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地方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本级)机构设置:

  办公室、综合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行政审批科、水生态环境科、海洋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科、工业环境保护科、农业环境保护科、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

  第二部分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一)收入预算766.68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66.68 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 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 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其中:事业收入0 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 万元;

  6.上年结转结余0万元。

  (二)支出预算766.68 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698.28 万元;

  2.项目支出68.4 万元。

  在支出预算中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 万元;纳入绩效管理的项目绩效目标共2个,涉及资金68.4 万元。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24年预算收支比上年减少14.36 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公用经费压缩。

  三、"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本级)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为4 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减少)0万元,上升(下降)0 %。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 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 万元,上升(降低)0 %。主要原因为无。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 万元,上升(降低)0 %。主要原因为无。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 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上升(降低)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上升(降低)0 %;公务用车运行费4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上升(降低)0 %。主要原因为无。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24年,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24.05万元,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办公费、其他交通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印刷费、日常维修费、取暖费、邮电费、水费、租赁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会议费、电费等。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4年,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本级)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 万元,具体为货物0万元,服务0 万元,工程0万元;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0万元,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0 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本级)2024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 台。

  七、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本级)2024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 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 %。2024年应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共2个,实际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共2个,涉及资金68.4 万元。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 %。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是对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基本支出: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使用完毕,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6.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7.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8.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财政事务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财政事务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财政事务事业运行: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财政事务其他财政事务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6.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9.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0.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22.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2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4.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25.资本性支出:反映各单位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第四部分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