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0月10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0月10日—10月1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429-3116807
传真:0429-666157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葫芦岛凌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硝酸肼镍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葫环审〔2024〕34号 |
2024-10-10 |
2 |
关于辽宁先达农业科学有限公司甲氧咪草烟扩建、熔融炉扩建、焚烧炉新建、污水处理系统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葫环审〔2024〕35号 |
2024-10-10 |
3 |
关于维多(辽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农药及农药中间体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葫环审〔2024〕36号 |
2024-10-10 |
责任编辑:周慧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