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12日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12日~2024年10月15日(3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单位 |
建设 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辽宁海洋石化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1000m3苯储存项目 |
辽宁海洋石化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辽宁省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九路30-1 |
沈阳东环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九路30-1,新建辽宁海洋石化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1000m3苯储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利用厂区现有空地建设2台1000m3苯储罐及装卸设施,并配套油气回收设施,苯充装系数为0.9,最大储存量1584t,年周转量5万t;拆除现有0.7MW燃气热水锅炉,新建1台2.1MW燃气热水锅炉。项目总投资1122.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9万元,占总投资的10.60%。 |
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1、施工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2、废气:本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储罐大小呼吸废气、装卸废气和锅炉废气。其中储罐和装载废气分别采取罐顶设氮气密封,罐内油气通过罐顶的单呼阀收集;装载采用汽车底部装载方式,废气均通过鹤管收集;收集废气统一经过“冷凝+活性炭吸脱附(四级吸附)+冷凝”处理后,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限值要求后,经15m排气筒(DA004)排放;燃气锅炉安装低氮燃烧装置,锅炉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标准限值的要求后,由15m排气筒排放。设备动静密封点(管线、阀门、泵等)泄漏的无组织废气,需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任意一点的无组织废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限值要求。 3、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装置区、罐区和装卸区等污染区域的初期雨水;燃气锅炉的软化废水、反冲洗废水以及锅炉排污水和生活污水等。其中生产装置区、罐区和装卸区等污染区域的初期雨水依托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水解酸化+生物氧化法”处理,锅炉软化废水、反冲洗废水及锅炉排污水经厂区现有沉淀池处理和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处理,废水经相应措施分别处理,需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限值要求后,排入葫芦岛高新区污水处理厂。 4、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泵类及车辆等运行产生的噪声。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5、固废:本项目固废主要包括软化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离子树脂、泵类维护产生废润滑油及油桶、含油抹布、油气回收设施产生废活性炭、冷凝液、储罐清罐油泥和生活垃圾等。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中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库,送有资质单位处置。 6、环境风险:针对厂内各设施可能产生的苯泄漏以及可能产生的事故风险等,进一步强化生产运营管理,规范设置报警、事故处理系统以及环境风险三级防控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