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意设置葫芦岛市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等排污口决定的公告
根据入河排污口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6年1月8日我局对2个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水生态环境科
联系电话(传真):0429-6661573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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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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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葫芦岛市兴城永成毛皮有限公司排污口的决定书 |
葫环排审〔2026〕1号 |
202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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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葫芦岛市兴城市九股河食品有限公司曲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葫环排审〔2026〕2号 |
2026-1-8 |
责任编辑:吕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