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人大六届四次会议《关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建议》(第49号)的答复
李卫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建议》收悉,就此提出主办意见如下:
一、抓好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
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加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养殖场要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与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检查,对粪污利用不规范、粪污处理设施装备不配套的规模养殖场,建立台账,督促加快整改。对规模养殖场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有关信息移交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二、畅通渠道,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指导养殖场(户)根据实际养殖工艺采取全量收集、固液分离等畜禽粪污收集处理方式,因地制宜选择合理运输和施用方式。要把畜禽粪肥作为替代化肥的重要肥料来源,着力扩大堆(沤)肥、液态粪肥利用,多种形式利用粪污养分资源;指导规模养殖场(户)要根据粪便污水产生量,建设防渗漏、防雨淋、防外溢的贮粪场、污水贮存池或暂存池。以经济实用的发酵腐熟方式为主,实现低成本就近就地自行将粪肥直接还田。
三、推行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帐管理
以大型养殖场、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推进粪肥利用台账制度实施。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有关政策要求的宣传,让养殖场户知悉粪污治理的主体责任,树立粪肥台账记录的自觉性,确保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
四、宣传贯彻《葫芦岛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加强《葫芦岛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宣传学习,让所有养殖户都能了解、掌握《条例》内容,提高养殖户对养殖污染防治的认知,增强自主责任意识,自觉遵守《条例》。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