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餐饮行业禁止性规定实施方面的建议》(第38号)的答复
苗艳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餐饮行业禁止性规定实施方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项目禁止性规定
餐饮油烟不仅会产生VOCs和PM2.5,影响空气质量和人民的身体健康,还会带来噪声、油烟、异味等影响居民生活,因此对在居民区等涉及敏感区域建设餐饮业的,在法律、法规层面做了禁止性规定,但是在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如果配套建设了专用烟道设施的是允许建设餐饮业的;对于在相关禁止性规定出台之前已经在住宅内建设并开始经营的餐饮业未采取“一刀切”式的禁止。具体禁止性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修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关于餐饮行业选址4.1.2规定: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二、关于餐饮业经营的管理
(一)环评豁免。公民个人在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虽然对餐饮业环评予以豁免,但允许建设餐饮业的均应达标排放,餐饮业产生环境噪声、油烟等污染的,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住建部门管理。油烟扰民逐渐成为城市居民投诉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在一些人口稠密、基础设施相对较差地区油烟扰民问题较为突出。考虑餐饮行业地区性特点,一些基础设施落后的老旧商家门市,可分期分批建设改造相关基础设施。市住建局将配合相关职能、执法部门,分地区分层级逐步推进,开展油烟扰民问题的治理工作。
(三)行业管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三、关于餐饮业经营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对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禁止对象是指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餐饮服务业中并非所有的经营者都产生油烟,如一些经营甜点、包点、炖品、不含小炒的粥粉面等,烹饪采取蒸、煮、炖等方式,基本不产生油烟,因此不产生油烟的经营者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修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规范。建议已经买了店铺的业主可以考虑此方向经营,减少已购买店铺带来的经济损失。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