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对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对存续粪污收集处理的建议》(第108号)的答复

文章来源:办公室 添加时间:2024-06-19 字号:【
李久雨代表

  出的关于对存续粪污收集处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着重抓好畜禽养殖污染源头治理资源利用这两个关键点,坚持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作加快推动畜牧业发展重要战略举措,较好地实现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畜牧业协调发展。现将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向您报告如下: 

  一、我市制定了《葫芦岛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养殖粪污综合利用,保障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和农业农村厅的要求,我市结合已划定的禁养区方案、根据乡村振兴和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需要,编制了《葫芦岛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并于202241日由市政府办公室颁布实施。 

  二、我市颁布实施了《葫芦岛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葫芦岛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于20191030日葫芦岛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11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并于20203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共分为五章四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着重解决的问题是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总体责任、有关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责;二是对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和防治工作作出了规定;三是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养殖污染防治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及要求;四是强化了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法律责任。 

  三、出台了《葫芦岛市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现行法律法规对畜禽规模化养殖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于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基本没有要求并且畜禽养殖污染涉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乡镇政府等多个部门,但责任分工不明确,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群众信访量较大,对畜禽养殖的监管已不能适应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迫切需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全面、具体的规范,进一步完善保护制度,明确保护责任。因此,我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下发了《葫芦岛市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四、高质量完成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工作 

  按照省厅工作部署要求,我市对畜禽禁养区划定情况开展全面排查,依法依规科学开展畜禽禁养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取消了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完成了葫芦岛市禁养区划定方案建立了葫芦岛市禁养区划定地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线上与线下的交互操作,能够进行线上线下查询,方便基层管理者决策、定位与管理。 

  五、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现场检查,严厉打击设施停用、非法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成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户)排查整治工作 

  20234月底前完成了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排查工作,建立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环境监管台账。截至目前,连山区张德兴养殖场、连山区大伟养猪场和兴城市方兴养猪专业合作社已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工作。 

  (二)开展规模养殖场执法检查专项行动 

  组织各县(市)区要开展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检查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粪污综合利用台账建立情况,规范填报现场执法记录单,汇总形成葫芦岛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管理台账。截至2023年底,共计检查229家养殖场,执法检查率43%,超额完成省定20%以上的任务指标,为营造良好的养殖环境和社会氛围发挥职能作用。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继续加强《葫芦岛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宣传贯彻,让所有养殖场(户)都能了解、掌握《条例》内容,提高养殖场(户)对养殖污染防治的认知,增强自主责任意识,自觉遵守《条例》,让全体市民都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二是持续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引导养殖户自觉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合理利用粪污资源,确保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防治。三是继续加强各部门的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四是重点加强对散养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按照《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要求,加强对散养户技术指导和服务,压实散养户主体责任,加强宣传、完善政策解读,将粪污治理工作由强制变成自觉。 

  

责任编辑:云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