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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通知

文章来源:水科 添加时间:2023-07-05 字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规定,按照《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关于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全流程“建管用”工作意见》(辽环函﹝2021﹞286号)等文件要求,请各相关企业及时完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请各相关企业按照《葫芦岛市2023年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表》(见附件)完成水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工作。
  2.请各相关企业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978-2018)等技术标准执行,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3.请各相关企业按照时间节点抓紧落实、倒排工期,如期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及联网工作,并于完成安装联网后按时限进行验收备案。对应装不装、应联不联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如有特殊情况或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条件的排污单位请向我局书面说明情况。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云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