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规定,按照《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关于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全流程“建管用”工作意见》(辽环函﹝2021﹞286号)等文件要求,各相关企业应及时完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工作。
二、目标任务
2023年9月30日前,各相关企业完成水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工作。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提出了三点具体要求:
一是各相关企业按照《葫芦岛市2023年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表》中要求安装所列在线设施。
二是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技术规范。
三是对应装不装、应联不联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如有特殊情况或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条件的排污单位应书面说明情况。
解读科室:水科
解读人:吕阳
解读人办公电话:6661573
责任编辑:云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