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塑料污染治理联合专项行动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23年塑料污染治理联合专项行动的通知》(辽环综函〔2023〕82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场监管局、邮管局、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开展2023年塑料污染治理联合专项行动。
二、工作方式及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场监管局、邮管局、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照专项行动主要内容自行对属地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星级宾馆、餐饮企业、邮政快递营业网点、车站机场、重点河湖水域(海面)清漂治理、重点用膜地区和农膜收集网点、塑料包装生产销售企业和废塑料利用企业等进行现场检查核实,针对发现问题建立台账和盯办机制,逐一整改销号;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场监管局、邮管局、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塑料污染治理2023—2025年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3]196 号)等文件要求,自行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塑料污染治理相关工作进行核实,于11月14日前将自行核实的有关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
三、主要内容
(一)推动塑料制品源头减量
(二)加强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和利用处置
(三)江河湖海“清漂”行动
解读科室:农业科
解读人:赵光伟
办公电话:311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