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目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辽环发〔2023〕40号),扎实做好葫芦岛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综合执法行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部门联动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内容摘要
(一)执法任务
一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全市范围内所有自然保护地开展执法检查,持续强化“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对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非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联合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在媒体进行曝光,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配合。
二是依法处理违法问题。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合理运用《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地内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执法方式
采取县(市)区自查与市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自然保护地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查处、整改涉自然保护地各类问题。
(三)工作要求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要牢固树立自然资源保护“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对于发现的有关自然保护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坚决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职责。
解读科室:执法队
解读人:丰富
解读电话:0429-3116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