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葫芦岛市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 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办公室 添加时间:2024-05-12 打印 | 收藏 | 关闭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切实推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按照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对市直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进一步明确,切实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制定《葫芦岛市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6部分。
  一是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坚决扛起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政治责任,为葫芦岛全面振兴新突破提供坚强绿色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各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要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是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三定”规定,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确定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三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将本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职责,分解落实到内部科室(单位),做到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
  四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市委、市政府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职能部门党组(党委)会议要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是加强督察问责和正向激励。强化对本部门或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失职失责问题,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
  六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保障。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会同各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完善联动机制,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实施生态环境审计项目。
  后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共计238项具体事项,涉及16个市直相关部门,其中市生态环境局86项,市发改委19项,市工信局6项,市公安局13项,市财政局3项,市自然资源局24项,市住建局21项,市交通运输局10项,市水利局17项,市农业农村局14项,市海洋与渔业局10项,市商务局2项,市卫健委4项,市应急局2项,市审计局1项,市市场局6项。
  解读科室:办公室 
  解读人:郭浩 
  解读电话:0429-6661585
责任编辑:云睿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