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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应急监测科 添加时间:2024-11-06 打印 | 收藏 | 关闭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科学指导葫芦岛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葫芦岛市实际,划定葫芦岛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二、重点区划定依据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包括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 

  (一)保护类区域 

  根据《葫芦岛市重点“双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实施方案》(2022年)、《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昌八家子镇高屯水源地等三处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葫政〔2021〕119号)、《葫芦岛市政府关于南票区虹螺岘镇饮用水源地的批复》(葫政〔2019〕140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城市东辛庄镇王宝水源地的批复》(葫政〔2019〕13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葫芦岛市绥中县自来水公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辽政〔2022〕59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3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葫政〔202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兴城河、烟台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辽政〔2018〕16号)、《葫芦岛市兴城河烟台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2017年)、《葫芦岛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报告》(2018年)等资料,确定葫芦岛市共有31处集中式地下水水源地划分为保护类区域。 

  葫芦岛市保护类区域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及补给区。 

  (二)管控类区域 

  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20239月)要求,基于地下水功能价值评估、地下水脆弱性评估结果,扣除保护类区域划定,并综合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评估结果将管控类区域细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结合葫芦岛实际情况,将区划结果进行修正,最终确定管控区范围。污染源荷载高的区域为一级管控区,管控措施以控制风险、削减存量为主,其他区域为二级管控区,管控措施以预防污染、防止新增为主。 

  三、重点区划定结果 

  (一)保护类区域 

  葫芦岛市地下水保护类区域面积206.44km2,占市总面积的1.84%。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16.68km2,二级保护区面积101.23km2,准保护区面积22.84km2,补给区面积65.69km2 

  (二)管控类区域 

  葫芦岛市地下水管控类区域面积258.47km2,占市总面积的2.30%。其中一级管控区面积7.67km2,占市总面积的0.07%二级管控区面积250.80km2,占全市总面积的2.23% 

  四、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理要求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结合葫芦岛市实际管理工作需求,对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提出污染管控要求。 

  解读单位:应急监测科 

  解读人:李拓 

  联系电话:6661578 

责任编辑:云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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