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审核和管理规定文件解读
依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环办综合函〔2022〕350号)等有关政策标准。
二、制定目的
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规范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审核和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责分工
明确了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的审核与管理工作中环评审批机构、总量管理机构、污染防控机构以及分局的职责分工、适用范围、审核管理层级。
(二)规范办理程序
规范了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办理的程序、时限以及如何对企业提前进行指导服务。对环评审批机构负责受理的环评文件及所附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确认书》(初审意见),要求同步转总量管理机构、污染防控机构审核,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
(三)规范替代削减方案编制内容及审核程序
对替代削减方案的内容进行了规范,要求编制的内容应写明削减来源、削减措施、污染物削减量(列出详细测算依据)、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同时对替代削减方案审核的程序及时限进行了明确。
(四)优化营商环境统筹调剂
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总量指标替代来源由审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调剂。
解读单位:综合科
解 读 人:刘潇
联系电话:6661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