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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综合科 添加时间:2026-02-25 打印 | 收藏 | 关闭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涉企行政检查工作。2024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就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出全面部署安排。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制定了《辽宁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坚决遏制乱检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我局系统梳理分析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基本情况,起草了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21条。 

  (一)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主体、事项。一是规定检查机构是指具有涉企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科室、各分局、市执法队。二是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三是规定行政检查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相关要求。 

  (二)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方式。一是开展专项检查需行政检查机构事先拟定检查计划,经市局政策法规科法制审核、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后,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实施。二是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针对同一企业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实施“综合查一次”,由法制机构负责统筹。三是正在实施的现场检查内容能够与尚未执行的计划检查任务合并实施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 

  (三)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一是实施涉企执法检查前,行政检查机构应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二是行政检查机构实施检查前将《行政检查审批表》报法制机构备案。三是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应向检查对象出示行政检查证件及《行政检查通知书》,当面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四是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事项、标准、方式、内容和存在的问题等。五是执法检查结束后25日内,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填写《涉企行政检查备案表》,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向市司法局备案。 

  (四)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监督。一是明确规定专项整治、行业日常管理、隐患排摸等属于行政执法检查,需履行行政检查规定。二是明确规定能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检查目的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三是明确规定严禁接受被检查企业提供餐食和车辆接送等违规行为。四是明确规定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五是明确规定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六是明确规定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人员、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 

  三、主要特点 

  《若干规定》对标对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辽宁省政府《辽宁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结合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工作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解读单位:综合科

  解 读 人:陈延云

  联系电话:6661506

责任编辑:刘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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