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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城市凝聚矿业有限公司移出正面清单的决定

文章来源:执法队 添加时间:2026-07-28 打印 | 收藏 | 关闭
    2026年3月12日,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兴城市凝聚矿业有限公司一采区主井办公区北侧建设有一个100立方米的地上蓄水池,现场呈空置状态,矿井涌出水通过地上蓄水池东侧设置的塑料管排至矿区南侧150米外天然形成的山沟处。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处罚额度参照《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葫芦岛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序号47的规定,对该单位依法进行了立案处罚(葫环罚[2026]7号)。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及《葫芦岛市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事业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0日内从正面清单中予以移出,第一款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经调查属实并予以行政处罚的”。经研究决定,将兴城市凝聚矿业有限公司移出正面清单。

责任编辑:杨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