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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保密工作制度

文章来源:办公室 添加时间:2022-07-13 字号:【

  第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各位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县(市)区分局、各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局办公室保密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 

  第二条 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法规、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泄漏党和国家秘密。 

  第三条 做好涉密文电、资料的管理工作。凡存放文件的场所,应按规定采取安保措施,防止失密、窃密;存储在各种介质中的涉密文电、资料由正式职工党员专人负责签收、拆封、登记、处理,工作调动时,必须把自己经管的文件,全部移交清楚;按规定控制传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外出开会、办公不得携带涉密文件,确属工作需要的须经领导同意批准,指定专人管理并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密级文件和资料,要在规定场所阅读,不准将涉密文电、资料带出办公室,离开办公室时要将其锁入保密柜内;须送负责同志的密级文件,阅后应及时收回。不得让文件在办公场所之外过夜;不准私自复制、抄录和保存涉密文电、资料,确需复制、抄录的。 

  第四条 做好涉密文电、资料的清退和销毁工作。各县(市)区分局、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收到的涉密文电资料,要按规定定期清退。销毁涉密文电、资料要经市局分管局长、办公室主任批准,逐件核对清楚、履行登记手续后,报市委保密局统一销毁。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涉密文电资料,禁止向废品收购单位出售文件、内部刊物和资料,禁止将涉密文电资料送销毁工作机构和指定的承销单位以外的单位销毁。 

  第五条 不准以私人通信、普通电话、手机、对讲机、明码电报等方式传递涉密事项;严禁密电明传,明密混用;不准在互联网上存储、传递、涉密信息和处理内部资料。(如,邮箱、微信、QQ等) 

  第六条 不准在家属、子女以及其他人员面前谈论涉密事项。 

  第七条 召开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必须要有保密措施,对音响、录音笔、手机等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以及会议文件的印发和保管,均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操作;会议文件的印发、保管、记录、传达要严格按保密规定办理;与会人员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会务人员要经过认真审查。 

  第八条 制发各类文件、资料等要按《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标明密级;如属摘录、复制原始涉密文件,必须保持原定密级,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发现失泄密现象,要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保密守则 

  ()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不该的看秘密,绝对不看。 

  ()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不在普通电话、手机、微信、QQ、明码电报等传达涉密事项。 

  ()不携带涉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系统内工作人员保密规定 

  ()不得在非保密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不得擅自或者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不在市委保密局发放的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 

  ()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施和普通邮政、快递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不得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讲话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不得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时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不得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分管保密工作副局长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各科室和单位分管局长对分管科及人员的保密工作负责,科室负和单位责人市科室本科室第一责任人,每一位同志都要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负保密责任。 

  ()坚决同泄密行为作斗争,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保密工作会议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专题研究保密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 

  ()定期召开保密工作会议,学习保密知识,每年不少于2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保密工作会议,并认真作好保密工作会议记录。 

  ()县(市)区分局、机关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每年至少召开2次保密工作会议,强调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定密规定 

  ()定密工作由市局办公室负责人负责。 

  ()各县(市)区分局、机关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认为本科有关业务应列为秘密内容的,应当及时报市局办公室定密。 

  ()局办公室应结合保密工作实际,客观地进行定密,并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定密责任人应当根据保密工作的变化,及时调整或解除本单位产生的秘密文件。 

  第十四条 涉密文档保密管理 

  ()文书和文档人员要模范遵守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 

  ()不准在文档室会客。 

  ()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以及按规定不能公开的文件内容,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外散布。 

  ()未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非文档人员不准私自将文件带出文档室。 

  ()丢失文件和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分管局长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涉密文件传阅 

  ()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严格按规定范围进行传阅,不准将文件内容随意泄露给他人,严防失、泄、窃密事件的发生。 

  ()文件传阅一律由办公室负责。对领导阅批的文件,应根据批办意见和文件规定及时传阅,特急件当日传完,普通件七日传完。传阅时要本着先急后缓、先主后次的原则,保证办文质量和效率。 

  ()传阅文件要严格手续,做到送出有登记,收回要清点,文件不横传。 

  ()对领导有批示意见的文件,办文人员要及时催办落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批文领导汇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阅文人员应当在办公室阅读文件,不得将文件随意带出或乱丢乱放,不准从文件传阅夹中擅自抽走文件或将文件带回家中。 

  ()对涉密文件,必须做到阅后及时存放并上锁,确保万无一失。 

  ()传阅文件要做到勤传、勤收、勤催办,不拖、不压、不误事。传阅办理完毕后,应分类保管。 

  第十六条 涉密文件借阅 

  ()严格文件借阅手续,建立借阅文件登记簿。借阅文件要履行签字手续,要填写借阅涉密文件审批单,严防丢失。 

  ()借阅秘密以上文件,需经局办公室主任同意。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携带外出。借阅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天,借阅期满,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不经批准,借阅人员不能随意摘录和复印文件内容。 

  ()借阅人员必须爱护文件,不准在文件上随意涂改、勾划、损坏,凡造成文件损坏、丢失者,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上网信息审查 

  ()禁止在连接政务网的计算机上连接互联网。 

  ()网络管理员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当认真审查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经科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阅后方可发布。 

  ()不得利用网络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利用网络传输涉密信息而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市委保密局要求,切实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涉密信息网络要与非涉密网络物理分离,做到专机专用、专人管理。 

  ()禁止在与公众网络相连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和传输党和国家的秘密信息;禁止使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拨号连接互联网。 

  ()禁止使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玩电子游戏。 

  ()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系统处理涉密信息。无涉密计算机的科室和部门要到局办公室保密电脑制作或处理涉密文件。 

  ()禁止将涉密载体在涉密网络与非涉密网络之间交替使用。 

  ()禁止文件接收计算机接连互联网。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心,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档案鉴定、销毁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严格执行《档案法》和《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规范》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各门类档案的鉴定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鉴定的规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 

  ()鉴定、销毁档案,必须统一执行国家和保密局标准。 

  ()销毁档案必须经单位领导初审后,填写《档案销毁清册》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派专人鉴销,并写出专题报告,由档案室存档。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