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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办公室 添加时间:2022-07-13 字号:【

  一、公文报送 

  各分局、科室、事业单位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公文一般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 

  二、公文接收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的各类公文,由局办公室登记后,按照局领导分工分别报送局领导阅批或分送有关部门办理,重大事项报局长阅批。承办单位要按局领导批示意见或要求时限尽快办理,并将结果报局办公室存档。对到期未办理完毕的公文,要及时向局办公室说明理由。对于紧急公文,由局办公室视情况处理。 

  三、公文发送 

  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发文,一般由主办科室或单位起草文稿,呈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涉及其它部门和单位工作的,由主办科室或单位送交会签,然后交局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向市委、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等上级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需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向平级部门发函或下行发文一般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四、代上级部门起草文件 

  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由主办科室或单位起草文稿,交局办公室核稿、呈送分管局长、局长签字;涉及其它委办局的,由主办科室或单位送交会签,然后报送市政府文电科履行发文审核程序。 

    

    

责任编辑:市环保局